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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701民初1597号

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701民初1597号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楚天商城**。

法定代表人:邵金红,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松军,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住博乐市/div>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松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