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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民初2009号

高莎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2009号

原告:高莎(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志海(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县号。

原告高莎诉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高莎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莎负担。

审判员 慧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婉喻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