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2009号
原告:高莎(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波,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志海(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县号。
原告高莎诉被告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高莎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莎负担。
审判员 慧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婉喻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