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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执恢159号

谢会安与白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会安;白贵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谢会安,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白贵兵,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会安与被执行人白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