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95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宏霞,女,197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文,福建道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如全,男,1958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 再审申请人陈宏霞因与被申请人林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05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宏霞申请再审称:其与林如全是亲戚关系,林如全长期放高利贷,涉案17万元借条是在其被恐吓的情况下出具且归还了13000元,林如全欺骗一审法院,用并未实际借款也没有任何转账凭证的借条起诉,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驳回林如全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款人未提供证据足以使法院对出借人已交付借款产生合理怀疑时,一般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已实际发生。本案林如全提供了借条,陈宏霞也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捺指印,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出具借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故应当确认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陈宏霞应向林如全偿还借款。现其提出是因被恐吓才出具借条且已经归还部分款项等主张,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陈宏霞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且陈宏霞在一审宣判后未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申请人陈宏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陈宏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慧铭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PAGE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