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06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光禹医疗器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文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维振,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执行人河北光禹医疗器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振职务侵占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8)冀06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71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与201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到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李占英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孙维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人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71000元,执行费1575元。本案已履行到位零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8)冀0606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 旭
审 判 员 许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 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