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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911号之二

安光辰、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光辰;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9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光辰,男,194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RCG83。

被执行人:崔洪闯,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光辰与被执行人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4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定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余款2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3月5日、4月3日、6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崔洪闯名下的豫A×××**、豫A×××**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在二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5执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屈逍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