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法院关 于 申 请 人 丁 显 雄 与 被 申 请 人 阳 江 市 京 源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424执保202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人丁显雄与被申请人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丁显雄,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申请人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负责人:陈建宇。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0万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260万元。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保全完毕。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本案执结标的:260万元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