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08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祥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新塘三坊**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6XT1M。 法定代表人罗李燕。 委托代理人唐明山,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庞继余,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祥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继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9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被执行人:1、返还工程款80000元(人民币,下同);2、自2018年7月8日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如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法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仍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1日,本院就案件处理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