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962号
原告:林叶群,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煤矿二工区。
被告:杨德雄,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林叶群诉被告杨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叶群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德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叶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叶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叶群负担。
审判员 刘让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辉
书记员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