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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民初1962号

林叶群与杨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叶群;杨德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962号

原告:林叶群,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煤矿二工区。

被告:杨德雄,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林叶群诉被告杨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叶群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德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叶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叶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叶群负担。

审判员  刘让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辉

书记员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