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02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卫东,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203052019。
委托代理人:程琼,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身份证号码:61060XXXX406050325。
被执行人:赵米秀,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三狼岔,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105172628。申请执行人梁卫东申请执行赵米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528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米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卫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米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米秀向申请执行人梁卫东支付2215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24元,执行费3220元。经查,经查被执行人赵米秀名下有位于宝塔区XX镇XX路XX号XX号XX室等12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延房权证宝柳字第**)本院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赵米秀在宝塔区XX园有租赁费,本院予以冻结。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梁卫东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米秀的应付租赁费收入予以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于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志鹏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