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别甜,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苏琳,宏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小波,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生,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镇中乐村委会乐道村,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别甜与被执行人马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马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别甜借款人民币6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马小波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马小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别甜借款本金6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18元;应交执行费92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6973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小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港口支行62×××72账户,并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小波名下云F×××**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出售,申请执行人别甜认可车辆出售事实。被执行人马小波曾偿还申请执行人别甜借款30000元,现本院另案执行完毕后,剩余执行款18000元,用于本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扣除案件受理费818元、申请执行费92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16262元于2019年6月14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别甜。本案现已执行48000元(含案件受理费818元、申请执行费920元),尚未执行21738元。经查,被执行人马小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关押于景洪市看守所,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马小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6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王 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罗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