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1422号
原告:刘幼枫,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裕辉,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科创大楼**。
法定代表人:付三梅。
第三人:奉志杰,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刘幼枫与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奉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刘幼枫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幼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幼枫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刘幼枫负担。
审判员 罗菊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