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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初1422号

刘幼枫与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幼枫;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奉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1422号

原告:刘幼枫,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裕辉,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科创大楼**。

法定代表人:付三梅。

第三人:奉志杰,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刘幼枫与被告永州市嘟嘟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奉志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刘幼枫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幼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幼枫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刘幼枫负担。

审判员  罗菊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