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1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邹桂兰,女,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负责人程金红,经理。本院在执行邹桂兰与长春格瑞特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已将房屋轮候查封;4、我院执行人员到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已将土地查封;5、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6、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限制消费条件,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已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并抵债给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亚岩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