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10027号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宗申工业园(花溪民主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89332144。
法定代表人:朱小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阶刚,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阶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879.83元,公摊水电费257.57元共计4137.40元及违约金7156.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在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先行书面催交,未书面催交的,对于已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新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小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继超
书 记 员 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