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蒙兰鲜,女,1986年7月2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覃浩光,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蒙兰鲜与被执行人覃浩光、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25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6333.49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08元,申请执行费10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到款项。为此,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勇
审判员 卢盛忠
审判员 欧晓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