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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民初1353号

舒韬与田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舒韬;田于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02民初1353号

原告:舒韬,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田于会,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舒韬与被告田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舒韬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舒韬负担。

审判员  周亚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雯

书记员陈露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