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02民初1353号
原告:舒韬,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田于会,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舒韬与被告田于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舒韬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舒韬负担。
审判员 周亚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雯
书记员陈露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