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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1执保161号

潘爱丽、李秀优、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潘爱丽;李秀优;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佐友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0921执保161号 李秀优、潘爱丽、付佐友、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秀优与被申请人潘爱丽、付佐友、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19)桂0921财保1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潘爱丽、付佐友、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1、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潘爱丽在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合计冻结额度以56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金额16.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 2、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付佐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合计冻结额度以100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金额6.2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止。 3、通过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开设账户,故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或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