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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平香、刘鑫 限期腾地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宋平香;刘鑫;湘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381执恢4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平香、刘鑫限期腾地一案,湘国土资法规【2016】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平香、刘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字[2016]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宋平香、刘鑫予以了拘留十五日,并对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法规字[2016]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予以了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湘国土资法规【2016】16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湘国土资法规【2016】1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