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835号
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89950590。
法定代表人:孔凡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健,男,汉族,1975年07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桥区。 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焱
书 记 员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