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2民初2254号
原告:蔡恩见,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邱云芳,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蔡恩见与被告邱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恩见于2019年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5日,被告邱云芳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作为借款依据。该借款,被告仅归还了20000元,余款23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邱云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蔡恩见借款本金2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普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代
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