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406民初115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崇业商业广场**。
负责人:蒋伟,该行行长。
被告:王战平,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邓水英,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王战平、邓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清
书 记 员 贺 萍 校对责任人:张 海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