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697号 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 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乙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07813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2991.85元(含执行费9478元)。经双方协商,由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懋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货款8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