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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7执415号

聂良胜、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聂良胜;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聂良胜,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住所地永顺县芙蓉镇商合街。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龙,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卫,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出纳。一般代理。聂良胜申请执行湖南天泽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泽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天泽公司限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聂良胜工资11000元,经济补偿2500元,失业保险金损失5174元。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180.11元由被执行人天泽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祖文

人民陪审员  向官福

人民陪审员  曹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晓蓉

书记员张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