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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325行初1号

兰坪金顶铅锌采矿有限公司与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兰坪金顶铅锌采矿有限公司;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云3325行初1号

原告:兰坪金顶铅锌采矿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兰坪县城区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陈亚峰。

被告: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兰坪县林业局),住所:云南省兰坪县城区怒江路玉林小区55号。

法定代表人:罗锡良,系该局局长。

被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云南省林业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忠,系该局局长。 本案受理的原告兰坪金顶铅锌采矿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被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针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属于复议机关,其复议的是怒江州林业局关于核查兰坪云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发证采矿权的通知,原告认为兰坪县林业局的《停工通知》系根据该通知作出的,针对该行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和松珍

审 判 员  和晓芳

人民陪审员  和永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