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81民初1593号
原告: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资某某,男。
原告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某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湖南省耒阳市城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贺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