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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执1019号

吴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1019号 被执行人吴志杰,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吴志杰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湘138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于2019年5月5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14日,委托大埔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吴志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以终结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1382执10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