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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83刑初104号

刘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洪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083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峰,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洪湖市。2019年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洪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逮捕,2019年6月6日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银海,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一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峰及其辩护人李银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峰在峰口伞厂内其经营的皇冠宾馆一楼私设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当日23时3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余某正在其电子游戏机上进行赌博,赌资29元。经洪湖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认定,刘峰经营的皇冠宾馆内私设的6台(13个台位)游戏设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针对上述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峰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峰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或销毁,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峰有坦白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3、被告人刘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了罚金。4、被告人刘峰系初犯。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刘峰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峰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峰在洪湖市峰口镇伞厂内其经营的皇冠宾馆一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六台(其中捕鱼机一台,老虎机五台),共有13个独立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当日23时30分,洪湖市公安局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刘峰及正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的刘某、余某抓获,当场查获赌资29元及上述游戏机六台。经洪湖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查获的六台(13个台位)游戏设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洪湖市公安局出具的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的捕鱼机、老虎机照片,被告人刘峰的户籍信息、证人余某、刘某的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金某、余某、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峰的供述和辩解; 4.洪湖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洪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峰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二、洪湖市公安局查获的赌资2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洪湖市公安局的捕鱼机一台、老虎机五台,予以没收,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曾 琼

人民陪审员  谢作志

人民陪审员  万平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