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申9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村。
负责人:陈文文,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安。 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泉州协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
法定代表人:蔡笃瑜。 一审被告吴庆安,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一审
被告:蔡笃瑜,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再审申请人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协力模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庆安、蔡笃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对再审申请人及各原审被告的送达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一审未处理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原审被告吴庆安提出的转普申请及延长举证期间申请,剥夺当事人的举证、辨论权利;《最高额抵押合同》伪造、变造情形,一审对该证据未经质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在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青莲工业区向法定代表人吴国荣留置送达、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各原审被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针对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吴庆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转普申请及延长举证期间申请,通知二原审被告到庭接受调查,并告知若未按时到庭不予审查,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吴庆安拒不到庭,法院无法确认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故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等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问题。经查,一审期间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质证意见,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系经伪造、变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本案一审宣判后,福建省中环腾达鞋服有限公司、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泉州协力模具有限公司虽提出上诉,因未依法缴交诉讼费,且又无正当理由,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综上,申请人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晋江腾达鞋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张 黛
审判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慧铭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