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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任良新与被执行人黄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良新;黄月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任良新,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黄月周,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良新与被执行人黄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黄月周在外打工,通过黄月周发信息承诺还款计划,而申请执行人任良新也同意被执行人黄月周还款计划,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