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保95号李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梅与被申请人郑伟、孙湘军、陈晓斌、刘柱耐、孙石山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李红梅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孙湘军、陈晓斌、刘柱耐、孙石山价值41000元的财产(以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为准),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刘柱耐名下有XXX牌车辆一台及XXX牌车辆一台;担保人李直新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因该案为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以(2019)湘1102财保42号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郑伟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孙湘军名下(银行存款XXX元)、陈晓斌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刘柱耐名下(银行存款XXX)、孙石山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共计XXX元;并查封担保人李直新名下位于XXX房屋【产权证号:XXX号】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