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21执51号

(2019)湘0421执51号邓玉辉申请袁曼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邓玉辉;袁曼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邓玉辉,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石市乡高湾村高湾组**。

被执行人:袁曼丽,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住衡阳县石市乡高湾村高湾组**div>申请执行人邓玉辉与被执行人袁曼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湘042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湘04民终58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4日、1月31日、3月20日、5月28日、6月10日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较少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于5月29日成功冻结银行存款1006.21元,分别于6月13日、6月17日通过网络划拨银行存款1000元,均未成功划拨,于6月18日委托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办理银行柜台划拨,广东省南海区人民法院于6月19日返回成功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元回执。于2019年4月23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衡阳县无公积金缴存。于2019年4月2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购买收益类保险。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辖区衡阳县界牌陶瓷工业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收入来源等情况。核实袁曼丽现在外打工,无具体处所和联系方式,至今,本院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2019年3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袁曼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5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波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洪 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廖 莎

书 记 员 王韶军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