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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执193号

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与董娩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董娩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425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性,汉族,1971年08月25日出生,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礼泉金太阳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42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