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4663-1号
原告:陶振辉,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刘寒雪,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甜妹,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国峰,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曹太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461M。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任公司执行董事。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振辉、刘寒雪与被告闻国峰、曹太齐、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振辉、刘寒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振辉、刘寒雪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振辉、刘寒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振辉、刘寒雪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