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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4663-1号

陶振辉、刘寒雪等与闻国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陶振辉;刘寒雪;闻国峰;曹太齐;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4663-1号

原告:陶振辉,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刘寒雪,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甜妹,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国峰,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曹太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2461M。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任公司执行董事。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振辉、刘寒雪与被告闻国峰、曹太齐、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振辉、刘寒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振辉、刘寒雪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振辉、刘寒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振辉、刘寒雪负担。

审判员  段鸣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