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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1747号

代正殿与高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正殿;高绪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747号

原告:代正殿,男,汉族,1984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高绪东,个体老板,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殿与被告高绪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正殿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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