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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申55号

梁平珠与李瑞群、李伟健、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相邻通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梁平珠;李瑞群;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李伟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平珠,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晃英,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瑞群,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建,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德恩。再审申请人梁平珠因与被申请人李瑞群、李伟建、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甜水村民委员会(下称甜水村委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7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梁平珠申请再审称,李瑞群、李伟建只是购买了39平方米的土地,却侵占了100多平方米的土地,妨碍通行。甜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落款时间,证明上所载的土地具体权属和坐标不清,应予撤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明不当。李瑞群、李伟建非法侵占土地,妨碍通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李伟建、李瑞群、甜水村委会拆除门楼,排除妨碍,恢复通行;2、撤销甜水村委会出具的购买土地证明;3、本案诉讼费由李伟建、李瑞群、甜水村委会负担。梁平珠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1、照片一张,用以证明2019年4月13日,李瑞群砸烂了2块门板及拆了二巷的水泥板;2、照片及光盘各一张,用以证明李瑞群、李伟建的门楼属违建;3、本院(2019)粤07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用以证明李社恩的车房是合法建造。经查,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不属于新证据,证据3法院并未认定李社恩的车房是合法建造,对梁平珠所提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李瑞群提交意见称,本案已经过法院处理,法院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属于重复审理。梁平珠出示的证据大多属于个人虚构,存在欺骗、藐视法律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梁平珠的再审请求。李伟建提交的意见与李瑞群的意见一致。甜水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平珠与李树昌的宅基地纠纷与甜水村委会无关,涉案门楼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处理,甜水村委会无权利亦无义务拆除涉案门楼。梁平珠重复诉讼,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应予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相邻通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复查主要针对梁平珠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梁平珠请求拆除门楼,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的问题,在已生效的周晃英诉李树昌相邻损害妨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2014)江新法崖民初字第102号、本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中已查明,梁平珠的两层半房屋门前有一较宽的通道,足以满足梁平珠的日常通行需要。该两层半旁屋西边是鱼塘,并没有规划为巷道,亦即没有巷道与李伟建、李瑞群的门楼相通。李伟建、李瑞群的门楼没有妨碍梁平珠的通行。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门楼危及梁平珠的房屋安全或影响梁平珠的房屋使用,无证据证明涉案门楼影响公共利益。梁平珠请求拆除门楼,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理据不足,本案二审判决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梁平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梁平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覃乃友

书 记 员 肖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