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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5执321号

李得宾、苏茂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得宾;苏茂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得宾,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苏茂杰,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李得宾与被执行人苏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12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茂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茂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苏茂杰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亦对其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股息红利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苏茂杰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茂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可以扣划。被执行人苏茂杰及共有人蒋梅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林县的房产,该房产正在被我院另案处置。另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苏茂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经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得宾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茂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晓晖

审判员  卓生全

审判员  苏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