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豫0202刑更1号罪犯王金贵,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大学本科毕业,原系开封市尉氏县财政局正科级协理员,曾任开封市尉氏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局长职务,住开封市。因涉嫌贪污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18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02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王金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金贵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王金贵以其患有多种疾病经治疗仍得不到控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2018年11月8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王金贵的病情进行鉴定,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王金贵:高血压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左侧颈动脉内中膜局限性增厚,右侧颈动脉斑块形成。伴临床疾患:2型糖尿病并肾病Ⅲ期(空腹血糖21.11mmol/L、糖化血红蛋白8.7%)。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目前王金贵血压较高,有引起生命危险的风险存在。本院受理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后,于2019年3月22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王金贵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及罪犯王金贵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进行鉴定,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于2019年4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王金贵法医临床学诊断: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双侧股骨头坏死。符合国家五部委(司法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2019年4月26日,本院申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对王金贵进行病情诊断论证,论证意见为,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所记载的“被鉴定人王金贵法医临床学诊断:高血压病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的鉴定意见可以成立。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关于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诊断论证意见认为,因疾病的转归受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且目前本省内对“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故本次论证对王金贵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暂无法做出评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本案罪犯王金贵系职务犯罪,其虽经鉴定患有高血压病很高危,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其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王金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王金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