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1002执70号

与李老虎没收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李老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1002执70号 

被执行人:李老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州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老虎贩卖毒品一案中,81本院作出的(2018)陕1002刑初8号刑事财产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老虎20190117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五万元。就没收财产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老虎在互联网金融、银行无存款,无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经查询商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在商洛市商州区内有住宅类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老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未到位的5万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李老虎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1002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老虎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立即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世武审  判  员      张小玉审  判  员      葛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娇20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