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芬,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黄新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临湘人,住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王芬与被执行人黄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湘0682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芬于201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新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20日、5月23日在本院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2月26日、3月7日分别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2019年2月27日向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其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黄新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黄新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新建客观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蒋立建
审判员 李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