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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21661号

顾某收、李某等与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某收;李某;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661号

原告:顾某收,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李某,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乐,临沂兰山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尹某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收、李某诉被告临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顾某收、李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收、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收、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合

人民陪审员  亓春超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