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7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定水路二街**,组织机构代码:59750016-2。
法定代表人:汪元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乐义乡花园村**,织机构代码:58423307-7。
法定代表人:应国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电费970244元,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7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金泉煤矿因政府化解煤矿产业过剩产能而被实施关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15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王宗揆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