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02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与青年大道交汇口“林邑财富中心”大楼**和**。
负责人:邓才礼,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永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李莎,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陈永丽,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罗流斌,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斌、李莎、陈永丽、罗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1002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李岳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