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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保211号之二

张中华、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张中华;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保211号之二

申请人:张中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守华,职务,经理。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2号特二区1013-1014号。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