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保211号之二
申请人:张中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守华,职务,经理。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2号特二区1013-1014号。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孔氏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