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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753号

邱雪南、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雪南;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邱雪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沿江南路**,红荔一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1912754797。

法定代表人:肖健生。 关于邱雪南与从化市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2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雪南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753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如期向本院报告。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87538.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潘 欣

审判员 夏毅雄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嘉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