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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7721号

姚安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姚安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7721号 

原告:姚安成,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伟,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住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安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西安邮区中心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安成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下余25元退回原告姚安成。  审  判  员     白  剑审  判  员     李瑞逢

人民陪审员     吴朝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