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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9民初80号

吴东林与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东林;赵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9民初80号 

原告:吴东林,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赵鹏,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吴东林诉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吴东林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东林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东林负担。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敏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