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7民初1997号

王云玲与闫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玲;闫长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7民初1997号

原告:王云玲,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闫长战,男,汉族,1948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本院审理的原告王云玲与被告闫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云玲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闫长战名下的6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原告王云玲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云玲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闫长战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6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1年。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原告王云玲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