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7民初1997号
原告:王云玲,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闫长战,男,汉族,1948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本院审理的原告王云玲与被告闫长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云玲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闫长战名下的6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原告王云玲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云玲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闫长战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6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1年。诉讼保全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原告王云玲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