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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4民初701号

卢仗与陈新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仗;陈新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701号

原告:卢仗,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陈新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鹏。 原告卢仗诉被告陈新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本案经审批同意原告卢仗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原告卢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登   高

审 判 员  吴   灿   林

人民陪审员  郭   明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凯

书记员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