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701号
原告:卢仗,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陈新华,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红湘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鹏。 原告卢仗诉被告陈新华、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本案经审批同意原告卢仗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原告卢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登 高
审 判 员 吴 灿 林
人民陪审员 郭 明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凯
书记员李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