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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2执1072号

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左从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左从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1072号

申请人: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畅路**。

被执行人:左从道,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系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群众,住西宁市,住西宁市。申请人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从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从道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左从道承担执行费2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左从道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左从道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左从道尚欠申请人青海金畅冠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15932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万富

审判员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