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1703财保37号之一 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达川区房屋管理局: 申请人邓建宏、梁清华与被申请人何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2019)川1703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霖所有的位于达县南外镇华蜀北路129号“六合世家”1单元1-203号住房(证件编号:A07106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号:83784;档案号:51172120130500062746)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梁清华所有的位于达县南外镇开发区4-7地块“长城兴发市场”B幢1-32号住房(产权证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的查封。 附:(2019)川1703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